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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震:互联网金融自生秩序正在生成 0

互联网金融的自生秩序正在生成,并不完全依赖于国家立法规范、政府监管和法院的强制。在互联网背景下,金融消费者权利有了商业模式和社会化的公益模式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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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对互联网金融热议中,有一点我认为应该取得共识,那便是金融消费者权利不容忽视。金融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公民个人或单位。

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固然离不开互联网技术,也需要创新金融产品和商业模式,但我更看重的是金融消费者。从根本上来说,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以金融消费者为中心,既要创造性地满足用户需求,又不能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既要提供更加快捷高效的服务,又要切实保障安全和防范风险。

“金融消费者”的二次发现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金融消费者”的话语第一次在全球流行起来。美欧各国检讨危机爆发的原因,人们痛心地发现由于缺乏必要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导致一些创新金融产品损害金融消费者利益,最终引发了金融危机,许多国家加强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建立起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并使其生效成为法律,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要求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并赋予其监督、检查和执行权等一系列权力,专门对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的金融机构等服务实体进行监管,以对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为全面的监管保护。这个法案对全球都有重要影响。

近年来中国金融监管部门“一行三会”也分别成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并进行紧锣密鼓的立法调研,也出台了一些探索性的规章。国际金融危机后主要是政府和专家发现了金融消费者,这一次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爆发主要是金融消费者发现了自己,2013年中国的金融消费者权利意识迅速觉醒,并且试图应用互联网的思维和技术来实现自己的权利。我认为这是全球范围内金融消费者的第二次发现,并具有更大的理论与实践的价值。

传统金融体系的逻辑往往是以金融服务机构为出发点,以金融机构的收益作为落脚点。现在很多人在研究分析互联网金融的特点。我认为最根本的是以金融消费者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重建了一个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的运行逻辑。当前,以金融消费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可以构建一个互联网金融生态的闭环逻辑。

互联网环境下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实现

只有金融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监督权、索赔权、求偿权、结社权等等各项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行使、尊重和保障,运用互联网思维和技术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才会更加生机勃勃,金融服务机构才能赢得客户、赢得未来。

互联网金融的自生秩序正在生成,并不完全依赖于国家立法规范、政府监管和法院的强制。在互联网背景下,金融消费者权利有了商业模式和社会化的公益模式来实现,比如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通过互联网展示的某一种产品就可以实现。

另外,金融消费者通过网络建立QQ群和微信群维权,集结起来可以跟商家进行谈判索赔求偿,这些在我国都已有了实践的案例。比如网贷之家,就曾经多次在P2P跑路事件中聚集那些受害者,代表他们进行维权活动。还有金融315网站成立以来,专门开设了维权专线,发布有关维权案例和金融消费者教育的内容。

在这个过程中间,互联网既可以是金融企业构建的营销平台和服务渠道,也可以充当我们消费者对它进行批评、监督和投诉的维权平台。另外,社会化的公益平台和行业自律组织可以在此之上,组织进行调解、谈判,从而实现第三方介入的他力救济,并为今后进行诉讼和仲裁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通过互联网,消费者可以最大程度方便地进行联络,了解有关信息,在自身努力下可以进行一系列权利的保障和实现,特别是利用微博微信等自媒体,每个金融消费者都有了更加方便快捷的维权渠道。这是以往任何时代都没有的。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面临新挑战

诚然,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正像一把菜刀,既可以用来切菜,也可能被人用来伤人。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实现,除了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权利,在互联网背景下产生了新的权利问题。

一是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在斯诺登事件后已经被加速提上议事日程。二是信息安全权,互联网上一旦数字密码泄露,还危及到金融消费者的财产权,所以在以往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权之外,产生了信息安全权问题。三是数据产权问题,互联网金融交易产生的数据究竟归谁所有?实际上也成为一个需要讨论和明确的问题。这三项为互联网兴起后产生的金融消费者的新权利问题。

需要关注的问题是,如何平衡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我们讲到金融消费者权利,往往相对应的是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的义务;同时,有权利就有相应的义务,金融消费者要尊重金融经营者合法权利。所以,在我们讨论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时候,就应该联想到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的相关权利、义务,在设计金融产品和交易结构时要考虑如何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如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权利义务的平衡。

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要始终抓住金融消费者这个中心点,既要发现和挖掘金融消费者的潜在需求,开发出更多产品来满足这些需求,也要在金融服务和营销过程中保障和实现金融消费者权利,注意加强安全保障和进行风险防范。同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也要注意尊重和维护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持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

现在,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火爆,对一些传统金融机构产生了强烈的震撼,某些互联网金融机构或伪互联网金融机构也出现了一些风险事件和潜在的风险隐患,很多人在呼吁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规范和监管介入。我认为,将来互联网金融立法规范的根本任务在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应该以这个为中心,适度向弱势的金融消费者倾斜,来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和法律体系。

在互联网金融加剧混业经营情况下,将来监管应当统合监管,而不仅仅是对互联网金融经营者进行监管。立法必须突破权力主导和机构监管的传统思维,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而是要以权利保障作为互联网金融立法与监管的基本宗旨。

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用户至上、权利本位的精神应该成为将来立法的指导思想,金融监管者的主要任务是平衡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和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只有这样,互联网金融才能真正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 中国经济周刊
  • 姚祥云(实习编辑)
  • 黄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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